(2017)湘0524行审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隆回县国土资源局申请隆顺贝非诉执行审查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隆回县国土资源局,隆顺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524行审96号申请人隆回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隆回县桃洪镇桃洪西路14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00633044-9。法定代表人范志海,男,该局局长。被申请人隆顺贝,男,汉族,1952年3月24日出生,农民,隆回县人,住隆回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隆回县国土资源局与被申请人隆顺贝不服土地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中,申请人隆回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先予执行申请人作出的隆国土资处理字(2016)1号《土地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先予执行申请人隆回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对被申请人隆顺贝所作的土地行政处理决定的第二项,将被申请人所有的坐落在怀邵衡铁路(隆回段)征地拆迁项目批准红线范围内的房屋予以拆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国辉审 判 员 王晓珊审 判 员 张善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虹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