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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30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张正红、柏连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正红,柏连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7)赣0430执127号申请执行人张正红,男,1952年3月14日生,住彭泽县。被执行人柏连万,男,1962年1月19日生,住彭泽县。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执行张正红申请柏连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柏连万应支付申请人张正红案款19556元,承担执行费193.34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19556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柏连万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30执1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梅良琪人民陪审员  王章斌人民陪审员  邱双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