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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1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山东泗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水县大发纸箱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泗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水县大发纸箱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31执1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泗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清华,董事长。被执行人:泗水县大发纸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铁民,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泗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泗水县大发纸箱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泗水县大发纸箱有限公司进行财产状况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泗水县大发纸箱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以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时无法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郑志伟审判员 :张祥峰审判员 :丁国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成 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