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7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永胜与王烈灶、童丽明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胜,王烈灶,童丽明,XX民,王燕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7239号原告:王永胜,男,197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向明,浙江六和(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进健,浙江六和(义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烈灶,男,196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童丽明,女,197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XX民,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王燕,女,198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胜诉被告王烈灶、童丽明、XX民、王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胜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永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40元,由原告王永胜负担。审判员 黄胜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姜建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