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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7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永胜与王烈灶、童丽明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胜,王烈灶,童丽明,XX民,王燕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7239号原告:王永胜,男,197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向明,浙江六和(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进健,浙江六和(义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烈灶,男,196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童丽明,女,197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XX民,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王燕,女,198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胜诉被告王烈灶、童丽明、XX民、王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胜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永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40元,由原告王永胜负担。审判员  黄胜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姜建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