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5民初1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刘延军、周传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东,刘延军,周传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5民初1106号原告:刘广东,男,197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临西县人,现住临西县。委托代理人:任新国,系刘广东亲戚。被告:刘延军,男,1979年5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临西县。被告:周传超,男,1991年8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临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东诉被告刘延军、周传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延军、周传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东撤回对被告刘延军、周传超的起诉。案件受理��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刘广东负担。审判员 郭 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春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