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民初1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李艳芬与洛阳旭晨商贸有限公司、郭琳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芬,洛阳旭晨商贸有限公司,郭琳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1875号原告:李艳芬,女,196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委托代理人:张运超,河南君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晓利,河南君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洛阳旭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六街坊6号院6幢1-703室。法定代表人:郭琳琳。被告:郭琳琳,女,1974年1月14日出生,住洛阳市新安县。原告李艳芬诉被告洛阳旭晨商贸有限公司、郭琳琳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李艳芬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艳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艳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李艳芬负担。审 判 长 卫艳霞人民陪审员 刘惠利人民陪审员 何冬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肖 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