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法瞻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通榆县环境卫生管理处与刘忠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榆县环境卫生管理处,刘忠,袁宝清,李斗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法瞻民初字第44号原告:通榆县环境卫生管理处。被告:刘忠,男,农民。被告:袁宝清,女,农民。被告:李斗,男,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86.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志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艳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