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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03民初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641庄晨与郑维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晨,郑维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3民初641号原告:庄晨,男,1988年1月23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告:郑维德,男,1966年1月6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原告庄晨与被告郑维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2017年5月24日,原告庄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庄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庄晨负担。审 判 长  张锦武审 判 员  李 扬人民陪审员  叶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弭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