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03民初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641庄晨与郑维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晨,郑维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3民初641号原告:庄晨,男,1988年1月23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告:郑维德,男,1966年1月6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原告庄晨与被告郑维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2017年5月24日,原告庄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庄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庄晨负担。审 判 长 张锦武审 判 员 李 扬人民陪审员 叶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弭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