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1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周新根、王洪庆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新根,王洪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1执47号申请执行人:周新根,男,1958年7月22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王洪庆,男,1963年11月9日出生,住兰溪市。本院依照(2016)浙0781民初40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新根与被执行人王洪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财产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房产、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已布控被执行人但为实际抓获。本院于2017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2017年5月9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综上,本案被执行人王洪庆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7000元及利息(按判决书确定的计算方式计算)及迟延履行利息,未履行法院执行费305元,诉讼费238元。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目前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781执4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伍 俊 鸿审 判 员 陈 建 生代理审判员 ���陈孝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徐 冰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