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刑终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叶雷艳犯诈骗罪上诉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雷艳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刑终74号原公诉机关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叶雷艳,又名叶改卫,女,1976年7月21日出生于榆林市榆阳区,汉族,初中文化,住榆林市榆阳区。2015年12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横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6年3月8日被横山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横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叶雷艳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1月4日作出(2016)陕0823刑初12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叶雷艳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叶雷艳诈骗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横山区人民法院(2016)陕0823刑初120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横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玉荣审判员 马 验审判员 白 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宝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