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25民初1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高增花与李名田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增花,李名田,马克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5民初1383号原告:高增花,女,1967年3月8日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李名田,男,1949年3月22日生,汉族,籍贯济阳县回河镇后封家村,现住济阳县。被告:马克泉,男,1964年6月9日生,汉族,住济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增花诉被告李名田、马克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增花于2017年5月24日自愿撤回对被告李名田、马克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增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增花撤回对被告李名田、马克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高增花负担。审判员 姚圣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毕倩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