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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25民初1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高增花与李名田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增花,李名田,马克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5民初1383号原告:高增花,女,1967年3月8日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李名田,男,1949年3月22日生,汉族,籍贯济阳县回河镇后封家村,现住济阳县。被告:马克泉,男,1964年6月9日生,汉族,住济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增花诉被告李名田、马克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增花于2017年5月24日自愿撤回对被告李名田、马克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增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增花撤回对被告李名田、马克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高增花负担。审判员  姚圣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毕倩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