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81民初1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广东省长山农场与冯小凡、林荣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省长山农场,冯小凡,林荣兴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81民初1119号原告:广东省长山农场,住所地广东省廉江市长山镇。法定代表人:李锡维,该场场长。被告:冯小凡,女,1975年8月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林荣兴,男,195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原告广东省长山农场诉被告冯小凡、林荣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本院送达《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给原告的七天内,原告没有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广东省长山农场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潘玉霞人民陪审员 田寿兴人民陪审员 宋维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庞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