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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81民初1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广东省长山农场与冯小凡、林荣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省长山农场,冯小凡,林荣兴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81民初1119号原告:广东省长山农场,住所地广东省廉江市长山镇。法定代表人:李锡维,该场场长。被告:冯小凡,女,1975年8月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林荣兴,男,195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原告广东省长山农场诉被告冯小凡、林荣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本院送达《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给原告的七天内,原告没有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广东省长山农场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潘玉霞人民陪审员  田寿兴人民陪审员  宋维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庞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