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刑更1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文永日故意杀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文永日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刑更1447号罪犯文永日,男,198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怀集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北江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3日作出(2012)穗中法刑初字第13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文永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0月10日作出(2012)穗中法刑一终字第563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文永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北江监狱以罪犯文永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7年4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文某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本院于2015年8月5日对罪犯文永日减刑七个月,该裁定于2015年8月8日予以送达。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5年5月16日至2017年2月1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报请减刑),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19次;2016年2月获得表扬;2016年8月获得表扬;2017年2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文永日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文永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26年2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循审判员 赖洁华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楚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