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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4民初1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罗道容、温国艳、温国美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道容,温国美,温国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4民初1272号原告:罗道容,女,生于1964年3月26日,汉族。原告:温国美,女,生于1988年7月1日,汉族。原告:温国艳,女,生于1994年4月10日,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凌辉,四川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营业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锦华路三段88号汇融国际广场A座11层。负责人:李欣。原告罗道容、温国美、温国艳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罗道容、温国美、温国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温作荣意外死亡的保险金40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31日,四川领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被告处购买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型,意外伤害每人保额400000元,保险期间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2016年7月1日开始,温作荣在保险单载明的工程做劳务,2016年7月10日上午10时许,温作荣在布电缆作业中触电,当日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原告申请保险理赔,但被告拒绝赔付。本院经审查认为,三原告系死者温作荣近亲属,三原告于2016年9月8日与四川领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约定三原告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购买的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型中的保险权益转让给四川领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并且三原告已将转让该债权的相关情况通知了被告,根据债权转让的规定,三原告于起诉前已不再享有对被告保险金请求的债权,即三原告对本案已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罗道容、温国美、温国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德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明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