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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8民初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7

案件名称

肖声华、谢怀凤等与肖胜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声华,谢怀凤,肖胜端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8民初402号原告:肖声华,男,197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将乐县。原告:谢怀凤,女,197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将乐县。被告:肖胜端,男,197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将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声华、谢怀凤与被告肖胜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声华、谢怀凤以需要补充新证据为由,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声华、谢怀凤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肖声华、谢怀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50元,由肖声华、谢怀凤负担。审判员  谢秀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江春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