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刑初1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邹晓忠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晓忠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2刑初101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邹晓忠,男,199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汕头市人,初中文化,原系东莞市厚街镇宝屯村东宝路双盛羊庄员工,住汕头市潮南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逮捕。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7〕8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晓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晓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1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邹晓忠在东莞市厚街镇宝屯村东宝路双盛羊庄上班期间,与工友罗某因工作琐事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扭打,双方被旁人分开后,邹晓忠仍不服气,遂从羊庄厨房内拿了一把菜刀,向站在厨房门口的罗某砍去,造成罗某左耳廓、左前臂、左手背创伤,左肩胛骨骨折,后在同事劝阻下才停止打斗。事发后,邹晓忠从厨房后门离开现场。当日19时许,公安民警接报后赶赴现场,邹晓忠接其家属电话通知后主动返回现场接受处理。经鉴定,罗某的损伤已达轻伤二级标准。另查明,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邹晓忠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罗某4万元,罗某对邹晓忠表示谅解。以上事实,被告人邹晓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及被告人家属提供并经当庭质证确认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晓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邹晓忠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邹晓忠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被告人邹晓忠对量刑建议没有异议。根据现行刑法规定,本案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具体到本案,被告人邹晓忠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酌情应从重处罚;鉴于其案发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有据,符合本案实际,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邹晓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4日起至2017年7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明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慧晶李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