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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1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段刘博与被执行人西安泾时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刘博,西安泾时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1342号申请执行人段刘博,男,汉族。被执行人西安泾时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段刘博与被执行人西安泾时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雁劳仲案字(2016)344-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段刘博与被执行人西安泾时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7000元整,双方就再无纠纷。签订和解协议后,双方已当场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并向本院申请结案。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1342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李华代理审判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董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贺 甜打印:贺甜校对:贺甜2017年月日送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