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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行审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新密市环境保护局、新密市市区平安路一品德快餐店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新密市环境保护局,新密市市区平安路一品德快餐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183行审33号申请执行人新密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新密市嵩山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周建凯,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建峰,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新密市市区平安路一品德快餐店(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新密市平安路南段东侧。经营者张伟。申请执行人新密市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新密环罚决字[2016]第1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新密市市区平安路一品德快餐店未按要求安装高空油烟排放专用通道,违反了《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执行人新密市环境保护局依照《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新密环罚决字[2016]第1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新密环罚决字[2016]第1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新密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新密环罚决字[2016]第1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内容),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尚超峰审判员  马 玲审判员  冯俊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