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徐波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波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05号罪犯徐波,男,199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7日作出(2014)海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与同案被告人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510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436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3月19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6年6月6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徐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5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该犯系累犯,且属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建议对其减刑从严把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徐波系累犯,其在服刑考核期间,于2015年7月21日因与他犯发生争执,误伤劝架,寻衅滋事被扣三分,经教育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四年三月至二〇一七年一月累计获得考核分2685分,兑现表扬4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在原审法院退缴赃款1000元,在本院缴交罚金4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徐波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但该犯属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且系累犯,检察机关建议对其减刑从严把握的意见,理由充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26年1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 景 彤审 判 员 黄 美 华代理审判员 陈 煌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韦婷(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