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1刑初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尹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681刑初103号公诉机关广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某,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7年3月2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5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汉市看守所。广汉市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公刑诉(2017)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世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尹某醉酒驾驶轿车从广汉市湘潭路方向往平江路方向行驶,当行至平江路龙茗轩茶楼门口时,与周某停在路边的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尹某驾车逃离现场至南门假日酒店附近时被民警挡获。随即,民警将其带至广汉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尹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252.6mg/100ml,经广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尹某在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周某不承担责任。被告人尹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如下证据证实: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文书,挡获经过,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被害人周某陈述,被告人尹某供述及户籍信息表,乙醇检验鉴定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据。被告人尹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公诉人出示的证据均未提出异议,当庭自愿认罪。提出:其家中有小孩需要照顾且自身还在吃中药,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尹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公诉机关提交的以上证据符合刑事证据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的要求,且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能够证实被告人尹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交通事故的事实,本院对以上证据予以采信,作为本案定罪量刑的依据。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0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尹某与朋友在幸福大院饮酒吃饭后驾驶川FQA6**轿车往湘潭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平江路龙茗轩茶楼时,与被害人周某停在此处的川FHS9**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尹某驾车逃离现场,后行至南门京都假日酒店时被巡警挡获。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广汉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尹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52.6mg/100ml。经广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尹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不承担责任。被告人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尹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尹某应当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罚。被告人尹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且被告人尹某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并逃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决定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尹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尹某的具体犯罪情节,决定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尹某辩称的家中有小孩需照顾且自身身体不适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非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尹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4日至2017年9月23日止。)上述罚金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副本各一份。审判员 刘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蒋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