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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4执1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石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4执167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石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石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石某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24执16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罗振林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雷斌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闫 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