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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32执恢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成都鑫亿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四川红光金峰压铸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鑫亿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四川红光金峰压铸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32执恢134号申请执行人成都鑫亿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磊敏。被执行人四川红光金峰压铸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燕飞。本院在执行成都鑫亿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与四川红光金峰压铸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续行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红光金峰压铸工业有限公司所有的13台压铸机(详见查封清单),现已临近查封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四川红光金峰压铸工业有限公司所有的13台压铸机(详见查封清单)。二、查封期限为二年。三、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庆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林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