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鹤执字第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曾华与钟浩、向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华,钟浩,向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鹤执字第857号申请执行人:曾华。被执行人:钟浩。被执行人:向玉。本院在执行曾华与钟浩、向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钟浩的工资被另案冻结,被执行人向玉的工资已被本案依法冻结(其中2016年9月1日申请执行人已领取19800元;2017年1月22日申请执行人领取15860元),该案需较长时间才能冻满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标的额,该执行案件在法定执行时间内实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冻结到相应金额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宏华审判员 蒋从成审判员 张 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婕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