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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4刑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桃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桃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 x B ; 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024刑初127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桃(曾用名“李涛”),男,198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威远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威远县。2008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1年6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12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威远县公安局羁押,同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威远县看守所。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以内威检诉刑诉(2017)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桃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倪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桃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6年12月3日下午,李彪(在逃)在威远县龙会镇一茶馆内与被害人杨某在打牌过程中因琐事发生纠纷,遂电话联系被告人李桃(李彪之子)让其找人到龙会镇一起找杨某滋事。李桃电话联系邀约隆某、马某帮忙。马某与隆某、卜某、倪某、温某分别驾车到龙会镇李家场与李彪、李桃等人会合。众人会合后,李桃将自己车上的木棍分发给隆某、马某等人,李桃等人先驾车来到龙会镇尹家村1组找到杨某后下车持木棍追打杨某。在追打过程中,李桃持木棍将杨某停放在该处车牌号为苏BR85**的小轿车后挡风玻璃、倒车镜等部位毁损后,与随后赶来的隆某、马某等人驾车离开。经鉴定,苏BR85**长安福特蒙迪欧轿车被毁损部分于2016年12月的维修价格为11124元。另查明,被告人李桃于2017年1月10日在其位于威远县龙会镇兴龙街的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被告人李桃于2008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1年6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2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李桃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抓获说明、到案说明,车辆维修作业单、维修发票,病情证明,扣押清单,证人王某、段某、李某1、倪某1、杨某、魏某的证言,同案人隆某、马某、温某、倪某、卜某的证言,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桃的供述,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勘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视频资料等。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有效,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本案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桃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以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桃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桃在庭审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以上量刑建议和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李桃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2019年1月9日止。)二、责令被告人李桃退赔被害人杨某的经济损失1112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袁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帅附有关法律条文于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