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9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沈风超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乡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乡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风超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029刑初37号公诉机关乡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风超,男,汉族,高中文化,河北省高碑店市人,农民。2017午4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乡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27日被乡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乡宁县人民检察院以乡检公诉刑诉(2017)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风超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文军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乡宁县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金更、王国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风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乡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沈风超系吉河高速七标段隧道施工队厨师。2015年1月18日14时30分,被告人沈风超无证驾驶该工队无牌飞碟自卸货车给工队拉水,行驶至乡宁县昌宁镇边才村连续下坡路段时,因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该车向左发生侧翻后,向前滑动撞倒路边山体,造成乘车人张某某当场死亡、被告人沈风超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乡宁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张某某系因车祸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经乡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沈风超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案发后,吉河高速七标段隧道施工队与被害人张某某近亲属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并己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2017年4月22日被告人沈风超到河北省高碑店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投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风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交通道路上无证驾驶无牌农用货车,致一人死亡、被告人受伤、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发生,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危害了公共安全,确己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沈风超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沈风超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沈风超系吉河高速七标段隧道施工队厨师。2015年1月18日14时30分,被告人沈风超无证驾驶该工队无牌飞碟自卸货车给工队拉水,行驶至乡宁县昌宁镇边才村连续下坡路段时,因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该车向左发生侧翻后,向前滑动撞倒路边山体,造成乘车人张某某当场死亡、被告人沈风超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乡宁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张某某系因车祸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经乡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沈风超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案发后,吉河高速七标段隧道施工队与被害人张某某的近亲属就民事部分达成了赔偿协议:施工队一次性支付被害人近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处理交通事故的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2万元,己实际履行完毕,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2017年4月22日被告人沈风超到河北省高碑店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沈风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经控辩双方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户籍证明信、死亡证明信、机动车统一发票、赔偿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凭证、谅解书、抓获证明、情况说明等;2、证人管某某、康某某证言;3、被害人近亲属张某的陈述;4、被告人沈风超的供述和辩解;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乡宁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山西省侯马市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本院认为,被告人沈风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交通道路上无证驾驶无牌农用货车,致一人死亡、被告人受伤、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发生,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危害了公共安全,确己构成交通肇事罪。乡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沈风超无证驾驶无号牌农用车,依法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沈风超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应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沈风超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风超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文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