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1民初1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候民与董丽君、陈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民,董丽君,陈大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1440号原告:候民。被告:董丽君。被告:陈大伟。候民与董丽君、陈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候民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候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候民撤诉。案件受理费174元,减半收取计87元,由原告候民负担。审判员 尚晓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永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