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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2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能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黎冠华、邓小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能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黎冠华,邓小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2778号原告:佛山市南海能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五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08115815K。法定代表人:钟乃江。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峰,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智桃,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黎冠华,男,汉族,1972年1月29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被告:邓小薇,女,汉族,1974年7月10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本院于2017年3月2日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能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黎冠华、邓小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7年5月2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能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1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玉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智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