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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11民初1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刘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刘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11民初1943号原告:张某;被告:刘某、刘某乙。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件疑难复杂,需汇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齐松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毕研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