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民初1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刘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刘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11民初1943号原告:张某;被告:刘某、刘某乙。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件疑难复杂,需汇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齐松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毕研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