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1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881刑初96号公诉机关永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曾用名王某,男,1988年1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运城市盐湖区。2017年2月4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永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永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7)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立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晋MJ78**号小型轿车沿运风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运风高速公路11km+900m处时,与姚某某驾驶晋AC70**号小型轿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交警在调查中发现被告人王某涉嫌酒后驾车,遂对其进行抽血送检。经运城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4.7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同时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赔付姚某某车辆修理费5000元,并取得对方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2017年5月9日,本院委托盐湖区司法行政机关就被告人王某对所居住社区影响及是否适用社区矫正进行调查评估,评估意见为:适用社区矫正。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永济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当庭认罪悔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结合司法机关的调查评估意见,对被告人王某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小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彩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