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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民初1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田利与贺海照、李二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利,贺海照,李二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1849号原告:田利,女,生于1986年10月6日,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鹏,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贺海照,男,生于1979年6月28日,汉族。被告:李二建,男,生于1982年9月12日,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中牟县牟山路北滨河路南百利--未来铭郡17#楼9号商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利与被告贺海照、李二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贺海照、李二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利申请撤回对被告贺海照、李二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利撤回对被告贺海照、李二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利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丽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何 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