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91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明峰、陆奕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峰,陆奕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491刑初33号公诉机关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明峰,男,199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光山县人,小学文化,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1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陆奕沛,男,199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英德市人,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1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杨伟华,广东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检察院以珠横检公诉刑诉﹝2017﹞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明峰、陆奕沛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房莹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明峰、被告人陆奕沛及其辩护人杨伟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8日,被告人王明峰与被告人陆奕沛共同商议后决定盗窃被害人李某停放于珠海横琴新区开新六道中交一航局五公司1-1排洪渠工地的一台CAT32**挖掘机。同日,被告人王明峰到珠海市香洲区上冲一家挖掘机配件店购买同型号的车钥匙后,当晚由被告人陆奕沛使用该钥匙将上述挖掘机盗走,并雇佣拖车将挖掘机运送至洪湾派出所门口附近,与在此等候的被告人王明峰会合。随后,二被告人又雇佣另一台拖车将挖掘机运送至中山市古镇,几天后再转移至广州市黄浦区。同年12月18日,二被告人将该挖掘机以266000元的价格卖给曾某,所得赃款平分。经鉴定,被盗挖掘机价值287800元。同年12月21日,二被告人在中山市坦洲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当日,被告人王明峰退缴所得赃款133000元、被告人陆奕沛退缴所得赃款105000元及用部分赃款购置的iphone7手机一台,被盗挖掘机亦被公安机关从曾某处追回。另查明,在本案侦查阶段,被盗挖掘机已由公安机关发还给被害人李某;二被告人向公安机关退缴赃款23.8万元已由公安机关发还给曾某,扣押在案的iphone7手机(折合人民币5000元)也已发还给曾某。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明峰、陆奕沛在庭审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物证挖掘机一台、iphone7手机一台,书证公安机关抓获经过、挖掘机发票及收据、银行流水、通话记录、微信截图,证人郑某、林某、李某3、张某、曾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明峰、陆奕沛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且有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公诉机关以珠横检公诉量建﹝2017﹞8号量刑建议书建议本院判处二被告人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亦不持异议,但提出,1.被告人陆奕沛无违法犯罪前科,是初犯、偶犯,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2.被告人陆奕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陆奕沛已退缴违法所得,被盗挖掘机被追回,被害人没有损失,依法可以对被告人陆奕沛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请求本院对被告人陆奕沛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明峰、陆奕沛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价值28780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属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明峰、陆奕沛共同商议、相互配合、均积极实施盗窃行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均非次要或辅助,不宜区分主从,应当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具体作用处罚。被告人王明峰、陆奕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明峰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被告人陆奕沛已退缴绝大部分违法所得,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王明峰、陆奕沛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明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2020年12月20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陆奕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2020年12月20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席 锐人民陪审员 温桂莲人民陪审员 张雅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颖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