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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3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周哲平、罗琳、周尚盛、李培秀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哲平,罗琳,周尚盛,李培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23执175号申请人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赖弘,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周哲平被执行人罗琳被执行人周尚盛被执行人李培秀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周哲平、罗琳、周尚盛、李培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周尚盛、李培秀有位于平昌县江口镇新华街西段住房一栋(房屋所有权证号:监证0013568,房屋建筑面积532.58平方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周尚盛、李培秀所有的位于平昌县江口镇新华街西段住房一栋(房屋所有权证号:监证0013568,房屋建筑面积532.58平方米),期限为3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志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