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财保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张博涵与赤峰京冶特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赤峰鑫华进出口商贸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博涵,赤峰京冶特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赤峰鑫华进出口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269号申请人:张博涵,男,198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志勇,内蒙古乐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赤峰京冶特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钱国强,经理。被申请人:赤峰鑫华进出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王彦峰,经理。申请人张博涵与被申请人赤峰京冶特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赤峰鑫华进出口商贸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博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海尔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