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02执恢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于x、秦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x,秦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02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于x,男,198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被执行人:秦xx,男,196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x与被执行人秦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秦xx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于x同意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402执恢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岩岗人民陪审员 马华民人民陪审员 高 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范庆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