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民终1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梅与李立宜、杨生俊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立宜,杨生俊,刘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民终14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立宜,男,197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水晶市场2号馆2楼C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生俊,女,197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水晶市场2号馆2楼C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梅,女,197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上诉人李立宜、杨生俊因与被上诉人刘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16)苏0722民初73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5月5日向上诉人李立宜、杨生俊发出《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在收到本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9650元,逾期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后,上诉人李立宜、杨生俊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立宜、杨生俊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宜东审判员 汪家元审判员 王 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荣洹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