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终4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吴胜燕、王娇慧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胜燕,王娇慧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453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吴胜燕,女,1966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娇慧,女,1991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上诉人吴胜燕、王娇慧因诉南京市六合区金牛湖街道八百桥社区、南京市六合区金牛湖街道八百桥社区何南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6民初29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吴胜燕、王娇慧上诉请求:判令南京市××××街道八百桥社区和南京市××××街道八百桥社区何南组依法分给吴胜燕、王娇慧两个人口的田地,共1.16亩。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吴胜燕与王久祥1991年结婚后,育有一女王娇慧,一家三口一直居住在南京市××××街道八百桥社区何家场24号,2013年二上诉人将户口迁入南京市××××街道八百桥社区何南组。2016年何南组调整田地时期并没有分给二上诉人土地。何南组共有48户人家,目前有40户人家已经同意分给二上诉人田地,并有40户人家的签名。吴胜燕、王娇慧如果没有田地就无法在退休年龄拿到退休金。本院认为,起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亦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本案中,上诉人吴胜燕、王娇慧因南京市××××街道八百桥社区和南京市××××街道八百桥社区何南组未分给其两个人口的田地共1.16亩而产生争议,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上诉人应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原审法院以吴胜燕、王娇慧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综上,吴胜燕、王娇慧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蒋 涛审判员 郑彦鹏审判员 韦 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明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