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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4民初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郑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4民初781号原告:郑某,男,198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被告:杨某,女,198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原告郑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郑某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杨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周文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德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