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5民初2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邓纯祥与徐本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纯祥,徐本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5民初2985号原告邓纯祥,男,195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告徐本秀,女,1964年1月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纯祥与被告徐本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纯祥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本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纯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纯祥负担。审判员 邓先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