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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5民初2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邓纯祥与徐本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纯祥,徐本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5民初2985号原告邓纯祥,男,195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告徐本秀,女,1964年1月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纯祥与被告徐本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纯祥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本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纯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纯祥负担。审判员  邓先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