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执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高新支行、和西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高新支行,和西国,王德英,山东泰安华泰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34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高新支行,住址泰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南天门大街。法定代表人:胡伟,职位,行长。被执行人:和西国,男,汉族,1961年2月13号出生。住址新泰市。被执行人:王德英,女,汉族,1963年1月6号出生。住址新泰市。被执行人:山东泰安华泰担保有限公司,住址新泰市城区府前街平阳国际商业中心青云商务大厦A5幢1-130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高新支行与被执行人和西国、王德英、山东泰安华泰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 峰审判员 夏胜利审判员 杨德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善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