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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刑终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379许桂枫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桂枫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刑终379号原公诉机关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桂枫,男,1990年11月1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在苏务工人员,户籍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2016年4月29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21日经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理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桂枫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2017)苏0505刑初106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许桂枫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许桂枫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桂枫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许桂枫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许桂枫撤回上诉。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5刑初10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江审判员 蒋 峻审判员 秦四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顾 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