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3民初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清支行与曾祥杰、曾范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3民初901号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宝清支行。所在地黑龙江省宝清县宝清镇新华路308号。法定代表人:闵希军,职务行长。被告曾祥杰,男,1988年10月23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宝清支行与被告曾祥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曾祥杰名下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曾祥杰在宝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对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宝清支行提供的担保账户,开户行哈尔滨银行,户名洪兴洲账号**************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公为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秀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