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02执2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泰州市海陵区苏陈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辛建森、张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州市海陵区苏陈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辛建森,张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02执2524号申请执行人:泰州市海陵区苏陈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苏陈镇河西路38号。法定代表人:陈扣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琴,江苏海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辛建森,男,1969年6月5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被执行人:张斌,男,1964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州市海陵区苏陈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被执行人辛建森、张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称双方已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要求本院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5)泰海民初字第00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惠群审判员 吴爱萍审判员 许 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