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燕生重大责任事故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燕生
案由
重大责任事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00号罪犯张燕生,男,197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2015)龙新刑初字第4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燕生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7月13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6月9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张燕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5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燕生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五年七月至二〇一七年一月累计获得考核分670分,兑现表扬1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燕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燕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天(刑期执行至2017年5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 景 彤审 判 员 黄 美 华代理审判员 陈 煌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韦婷(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