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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民初3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赵芳与李良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芳,李良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3747号原告:赵芳,女,汉族,1982年2月1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被告:李良德,男,汉族,1972年10月16日,四川省内江市人。原告赵芳诉被告李良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赵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芳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晓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