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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民初32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姜友芳诉被告刘彦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友芳,刘彦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3205-1号申请人:姜友芳,女,194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幸福西路2号20幢507户,身份证号码341202194804243325。被申请人:刘彦民,男,1986男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京九办事处九里村陈庄96户,身份证号码341202198612011931。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友芳诉被告刘彦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友芳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刘彦民价值200000元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姜友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担保行为合法,可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刘彦民200000元价值银行存款或者查封等额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邹立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婉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