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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6执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海口市交通港航综合执法支队与与苏泽江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口市交通港航综合执法支队,苏泽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106执251号申请执行人:海口市交通港航综合执法支队。法定代表人:魏天明,该支队支队长。被执行人:苏泽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口市交通港航综合执法支队与被执行人苏泽江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明雅审判员  彭柯铭审判员  蔡燕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 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