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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01民初4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朱兵与兴义市天城宏达汽车修理服务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兵,兴义市天城宏达汽车修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01民初4009号原告朱兵,男,1988年11月22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农民,住贵州省兴义市。被告兴义市天城宏达汽车修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兴义市那坡立交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1MA6DM3DB0B。法定代表人吴垚枫,男,系公司总经理。原告朱兵诉被告兴义市天城宏达汽车修理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兵承担。审判员 穆 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盈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