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民初3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郑州市中原区宏昌建筑设备租赁站与河南省金立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市中原区宏昌建筑设备租赁站,河南省金立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3318号原告:郑州市中原区宏昌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后河卢村南三环西南侧。经营者:赵秀英。委托诉讼代理人:承冬冬,该租赁站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丙立,该租赁站员工。被告:河南省金立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江山路9号。法定代表人:赵卫中。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中原区宏昌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河南省金立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市中原区宏昌建筑设备租赁站以被告河南省金立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将欠付款项结清,双方达成和解已无纠纷为由,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市中原区宏昌建筑设备租赁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市中原区宏昌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案件受理费1998元,已减半收取999元,由原告郑州市中原区宏昌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陈俊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飞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