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03民初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姚某某与被告付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付某某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03民初337号原告:姚某某,男,1972年6月2日出生,汉族,工人,住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被告:付某某,女,197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凌河区。原告姚某某与被告付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姚某某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132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审判员 贺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