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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1执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哈尔滨呼兰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哈尔滨红鼎信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立方水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王铁、徐伟明、苏艳娟、孙涛、徐波、李景成、张丽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呼兰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红鼎信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立方水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王铁,徐伟明,苏艳娟,孙涛,徐波,李景成,张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1执428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呼兰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开发区南京路转盘道南侧大众国际。法定代表人刘永平,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哈尔滨红鼎信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永平小区209栋1层10号门市。法定代表人李景成,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哈尔滨立方水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保健路42号铁道学院南区住宅4栋1单元1层1号。法定代表人徐波,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铁,×××,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徐伟明,×××,现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苏艳娟,×××,现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孙涛,×××,现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徐波,×××,现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李景成,×××,现住哈尔滨市红旗示范新区。被执行人张丽娜,×××,现住哈尔滨市红旗示范新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111民初108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呼兰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哈尔滨红鼎信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立方水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王铁、徐伟明、苏艳娟、孙涛、徐波、李景成、张丽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雨波审判员 张松柏审判员 王   嘉   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晓   明 来自